发表时间:2018-06-09
2018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合和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益利安阻燃消防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我司许可,在生产、销售的木板上突出使用与我司注册商标(伟业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司认为:
一、我司在2003年取得第3181608号“伟业牌”商标核准注册,在2007年及2009年分别获得第4342002号、第4963086号“伟业+WEIYE TIMBER+图形”商标的专用权;
二、经过多年发展,我司成为行业知名企业,上述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
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木板上突出使用了“深辉伟业”、“SHWEIYE+树图形”等商标标识,与我司注册商标极其近似,足以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我司通过投放广告及店铺装修等方式宣传商标,且商标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装饰板材十大品牌等荣誉,在同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深辉伟业”与我司注册商标构成相似。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合和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