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06-09
2018年5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木板上突出使用与我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业生产抗甲醛环保装修板材的大型木制品企业,产品类别包括生态板、胶合板、大芯板、阻燃板等,厂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厂房面积5万多平方米,拥有全自动化生产线,每月产能达10000立方米以上。
自2003年起,我司获得多个商标专用权。多年来,我司一直秉承着专业、服务、环保的理念,产品畅销海内外,获得消费者一致认可;经过20多年艰苦奋斗和大力宣传,多次获得“中国板材十大品牌”等称号,成为业内最具知名度的品牌之一。
被告生产、销售的木板上及防伪标签上突出使用了“孕婴健康伟业缔造”、“孕婴伟业+YNYINJAK+树图形”等商标标识,与我司的注册商标极其相似,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我司造成极大损害。
经过法院查明:
一、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获得“行业最具竞争力品牌”、“中国生态板十大品牌”、“中国装饰板十大品牌”等荣誉称号,商标知名度高;
二、被告在生产、销售木板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属实。
人民法院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5万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被告广州市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2万(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