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06-09
2018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富城夹板行、深圳市富城达建材有限公司、广州伟企木制品有限公司、刘佰林,在生产、销售的木板上突出使用与我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业生产抗甲醛环保装修板材的大型木制品企业,2003年取得“伟业牌”商标核准注册;2009年获得“伟业+WEIYE TIMBER+图形”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多年发展,我司注册商标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生产、销售的木板上突出使用了“伟业牌”、“伟工业牌”、“伟工企+WEIGOQITIMBER+图形”等商标标识,与我司注册商标极其近似,足以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我司带造成极大损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富城夹板行、深圳市富城达建材有限公司、广州伟企木制品有限公司、刘佰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伟企木制品有限公司、刘佰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