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06-09
2018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联兴夹板行、广州市伟企木制品有限公司、刘佰林,在生产、销售的木板上突出使用与我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我司在2003年核准注册“伟业牌”商标,在2007年及2009年获得“伟业+WEIYE TIMBER+图形”商标的专用权;
二、经过多年发展,我司成为行业知名企业,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
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木板上突出使用了“伟工业牌”、“伟工企+WEIGOQITIMBER+图形”等商标标识,与我司极其相似,足以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
一、我司通过产品使用及宣传,商标在行业取得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商标与我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
二、被告在涉案产品中使用商标,侵害了我司的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联兴夹板行、广州市伟企木制品有限公司、刘佰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伟企木制品有限公司、刘佰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