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9-14
原告:伟正木业
被告1:万诚公司
被告2:科兴公司
被告3:奥尔安公司
被告4:老龙头公司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
一、原告伟正木业是专业生产抗甲醛环保装饰板材的大型木制品企业,厂区面积10万平方米,每月产能可达10000立方米以上,是行业一线企业;
二、原告拥有3181608号、4342002号、4963086号商标注册专用权;
三、注册商标经过原告持续宣传和使用,在行业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获得以下荣誉:
广东龙头产品
“国家生态建材展”常驻品牌
中国十大细木工品牌
十大消费者信赖品牌
AAA级质量信用企业
行业最具竞争力品牌
中国板材十大品牌
中国生态免漆板十大品牌
中国装饰板十大品牌
综合十大板材品牌
粤港澳大湾区品牌100强
中国民营建材企业100强
四、4被告的产品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公众容易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4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伟正木业的第3181608号、第4342002号、第4963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4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伟正木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