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5-03
判决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异议人:深圳市骏丰木链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商标:“鹰的伟业yingdeweiye及图”、“庞鹰伟业pangyingweiye及图”
原异议人: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原异议商标:“伟业牌”商标、“石尚伟业WYSS TIMBER及图”商标、“伟业WEIYE TIMBER及图”
审理经过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
1、“鹰的伟业yingdeweiye及图”、“庞鹰伟业pangyingweiye及图”完整包含“伟业”,构成近似商标;
2、“鹰的伟业yingdeweiye及图”、“庞鹰伟业pangyingweiye及图”两个商标指定使用与第19类“阻燃胶合板;耐火木材”商品上。
属于同类商品,共存市场,公众容易混淆和误认。
3、深圳市骏丰木链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文字或相近的商标,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
4、深圳市骏丰木链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故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判决结果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鹰的伟业yingdeweiye及图”、“庞鹰伟业pangyingweiy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自身品牌价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行业每个品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消费者也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让打擦边球、傍名牌的厂家无处遁逃,从而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净化整个市场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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