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30
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1:三亚鑫铭锋建材有限公司(鑫铭锋公司)
被告2:深圳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深圳伟正公司)
被告3:深圳市南方益利安阻燃消防材料有限公司(益利安公司)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
一、原告拥有3181608号、4342002号、4963086号商标注册专用权;
二、注册商标经过原告持续宣传和使用,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以下荣誉:
三、被告的“深正伟业”、“SZWEIYE SZWEIYE W及图”、“深辉伟业”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公众容易混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告被告商标无效。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181608号、第4342002号、第4963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伟正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